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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立与公司成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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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与成立是公司主体资格取得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而成立发生在核准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设立行为是法律行为,成立是行政行为。设立中的公司没有主体资格,而成立后的公司具备主体资格。设立行为由发起人执行,成立后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公司设立方式有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后者。公司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

法律分析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受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而公司的成立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发生在发起人与主管登记机关之间,属于行政行为。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不具备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设立行为的后果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由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4、法律特征不同

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

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但要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只能采取后一种设立方式,毕竟募集设立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在本质上公司登记还是属于公司设立行为,而公司成立可以说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至于公司的成立日期,一般是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并不是以公司核准名称的时间为准。

结语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后者发生于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设立行为是法律行为,而成立是行政行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核准登记之前不具备的主体资格,而成立后则成为的主体。设立行为的后果由设立人负责,而成立后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后者。公司的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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