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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验现场的法律规定

2024-11-29 来源:希软科技
第1种观点: 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主要为:1、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2、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3、目的和结果不同。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而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地质)勘测活抄动或对事发现场和事发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勘察调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袭存在的东西,而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量的大小,质的优劣或客观事实,如工程(地质)勘测就是要获取地基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的渗透系数等,以便为知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参数,它一定是存在和有结果的。但勘查却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检查的程序是: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刑事勘查人员在厂矿、企业、机关、学 校等单位对其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保证检查质量而制定的规则。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第三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检查是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方法,是发现和取得第一手证据的重要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检查的程序是: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检查是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方法,是发现和取得第一手证据的重要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种观点: 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主要为:1、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2、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3、目的和结果不同。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而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地质)勘测活抄动或对事发现场和事发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勘察调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袭存在的东西,而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量的大小,质的优劣或客观事实,如工程(地质)勘测就是要获取地基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的渗透系数等,以便为知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参数,它一定是存在和有结果的。但勘查却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2种观点: 勘验检查的程序是: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4、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前准备的有:1、查阅抄单:查阅车辆保险期限、险种、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2、阅读报案登记表:被保险人名称、标的车牌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概要;被保险人联系电话;勘查时间、地点。3、携带的必要资料和勘验用具。综上所述,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既是现场调查工作的纪实,又是记录肇事事实,分析事故原因,甄别当事人供述,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勘验检查的程序是: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勘验时,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院现场勘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勘验取证的程序。程序包括初始勘验、质证、补充勘验等环节,应当依法、公正、严谨地进行。法院现场勘验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之一,也是审判工作中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1. 初始勘验:法官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案件当事人、证人、被鉴定人、被检查人、被告人等人员的身份及物品、场所、遗留痕迹等情况。2. 质证:在勘验过程中,法官可以对与案件相关的人员、物品等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出示证据,这个过程称为质证。3. 补充勘验:如果勘验质证过程中发现不完整、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勘验,获得更加全面和确切的证据。4. 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中,应当由行政人员或者当事人参加,同时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的过程、情况和结论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5. 公证: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公证,法院可以安排公证员在勘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验笔录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认定力。法院现场勘验的意义是什么?法院现场勘验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完整的证据,为案件定性、定责、确定赔偿数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通过法院现场勘验程序,法官可以获得更为真实、权威的证据,为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谨地操作,以确保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需要依靠物证或者场所等物的形态、位置、特征等客观条件说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异常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并可以就勘验、鉴定提出意见。

第1种观点: 现场查勘指的是: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访问和勘验检查工作。现场勘察基本程序如下: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2种观点: 现场勘察和现场勘查的区别主要为:1、用来描述的活动对象不同;2、调查客体的存在性质不同;3、目的和结果不同。勘查主要是用来描述以矿产资源勘探为目的的调查活动,而勘察主要是用来描述工程(地质)勘测活抄动或对事发现场和事发过程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勘察调查的对象是客观事实上明确袭存在的东西,而勘查调查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勘察是要获得已客观存在的调查对象的量的大小,质的优劣或客观事实,如工程(地质)勘测就是要获取地基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土的渗透系数等,以便为知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参数,它一定是存在和有结果的。但勘查却不一定有想得到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3种观点: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一、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二、立案、破案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三、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共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作用包括:1、指挥,在群体活动中,需要有头脑清晰,能高瞻远瞩和运筹帷幄的领导者帮助人们了解和认清组织和环境正在和可能发生的变化,指明活动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途径;2、协调,领导者协调人们的关系和活动,使组织成员互相配合,有效地开展工作;3、激励,领导者去关心群众、理解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勘验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时候可以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勘验人员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侦察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的被公安机关聘请的人员,包括刑事技术人员、法医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勘验物证或现场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进行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勘验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职的勘验人,也可以是审判庭成员,还可以是在特殊技术领域内聘请的其他成员,勘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勘验人有关的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权利;3、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请求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验费用;4、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勘验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必要时候可以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勘验人员是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侦察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的被公安机关聘请的人员,包括刑事技术人员、法医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勘验物证或现场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之下进行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勘验人可以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职的勘验人,也可以是审判庭成员,还可以是在特殊技术领域内聘请的其他成员,勘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勘验人有关的案件情况,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利;2、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权利;3、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可以请求给予必要的、合理的勘验费用;4、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2、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3、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字或盖章,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如何申请法院勘验的规定如下: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的勘察范围包括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独立的证据,同时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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